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瑞昌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信息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发布是指在建设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拍卖和招标、国有(集体)产权挂牌、拍卖、竞价、招标及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交易公告、发布信息、资格预审信息、公示信息、成交信息、变更信息和更正公告等信息。第四条信息内容由业务经办人员(或代理公司)按规定格式拟定,经办人员(或代理公司)应保证该信息准确无误,具有真实性,并注明发布范围,由科室(或项目)负责人审核,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备案后,由中心主任签发,信息文本(包括签发意见)由信息管理人员留存。
第五条重要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和交易中心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信息发布员发布。
第六条信息管理员应在信息签发当日在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在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在相关规定媒体上发布信息。第七条交易信息发布的期限必须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不得少于规定时限的下限。
第八条信息发布后,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原经办人。原经办人应即时阅读校对,如发现有错,则及时反馈,立即纠正。
第九条信息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以在交易中心发布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书面文本档案由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整理,每年装订成册后送中心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瑞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
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8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6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整合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开、透明、真实的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的发布、管理。
第三条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体为“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在法律、—1—
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外,必须同时在“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发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条交易公告发布前,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基本情况登记,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需要公告的信息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方式提供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六条所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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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