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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要点

199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按照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稽核。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主任)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该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稽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所分管的业务情况进行稽核)。各金融机构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稽核报告必须抄送下一级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在此前后,各商业银行陆续开始对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实施离任稽核,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离任稽核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进行初步规范。就拿工商银行来说,离任稽核工作从1995年起步,在1995年至2003年9月间,共对升任、调任和退出领导岗位的177位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副行长、总行业务部门总经理和海外分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了离任稽核和在任稽核,取得了较好成效。

200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颁布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针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稽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对离任稽核原有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与细化。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规定“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

2、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3、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等等。据此,各家商业银行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本行的原有办法作了进一步充实和修订。如中国工商银行于2002年修订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稽核办法》突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经营决策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将“一把手”的经济责任重点放在了对全行总体经营决策的制定、实施和效果的评价方面,而不是只注重核查基层行的违规细节。

在对领导干部实施离任稽核的同时,各家商业银行也在工作中不断把握规律,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改进手段,寻找更加科学的方法。中国银行总行在1995年提出在全系统开展离任稽核工作,1996年制定了《中国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暂行办法》,1998年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制定办法的目标“为加强对干部的业绩考核”改为“明确业务交接责任,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加了“对调离中国银行系统的人员,调出部门实施离任稽核前,该人员不得离职或调任”与“责任认定”等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在《一级分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对离任稽核原则、内容、程序、责任认定、结果运用、稽核纪律以及相关文本格式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基本上保证了离任稽核工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中国工商银行对离任稽核的操作程序设计了统一的工作模式和格式样本,并于2001—2002年间,组织专人自行设计开发了一套名称为《责任稽核信息系统agmp2000》的工具软件,可以根据不同对象,自动制作离任稽核通知书、确定离任稽核方案、数据采集和资料调阅清单、定制各类业务详尽的关键稽核点和规章制度查询资料,自动引导离任稽核现场操作,自动形成离任稽核报告(草稿)等,实现了离任稽核的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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