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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庭的实施方案

115号

关于创新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庭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建立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及社区(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需要,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有效解决和平息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作用,特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庭,创新调解机构,实现长效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工作原则,坚持“小事不出社区,中事不出街办,出了能稳控”的工作思路,建立党工委领导,综治司法办牵头,调解中心主办,社区服务中心具体受理,职能科室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整合全辖区力量、整体联动、统筹联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及时发现、控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辖区和谐稳定,共建平安街道。

二、目标任务

联合调解庭要紧紧围绕我街道实际,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人民调解为基础,继续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巩固齐抓共管格局,完善“打、防、控”体系,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对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调处、限期办理”,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努力防止因社会矛盾纠纷激化引发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全力营造辖区上下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工作原则

(一)服务大局的原则。要坚持“保稳定、促发展”的调解理念,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解决好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便民利民原则。要把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服务中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基层,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纠纷,切实做好为服务群众的窗口和桥梁。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调处工作中涉及的各类矛盾纠纷,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诉权、平等协商、依法调处。调处工作要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不能因强调调解而违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四)公正高效的原则。对调处的矛盾纠纷,要严格调处纪律,在调处程序、调处依据和调处结果等方面要做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矛盾调处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地进行。

(五)调防结合的原则。既要加强矛盾纠纷的调处,又要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强化预防措施,积极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组织体系

(一)成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联席工作体系和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解决所发生的矛盾纠纷。联合调解组织工作由街道党工委牵头,由综治办、司法所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科室(部门)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模式。建立责任制和矛盾纠纷对应制度,牵涉到哪个科室(部门)的由该科室(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统一组织会诊、协调,确保在第一时间得以化解。

(二)健全和逐步完善联合调解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纪律。在原有综治工作中心的基础上,结合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联席调解会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纪律,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供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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