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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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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构建石美遐北京交通大学教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提出,标志着党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升华。和谐社会是一个大系统,“和谐”不是抽象的、虚拟的假想,而是一个具有实际内容,并由多个子系统组成的社会运行系统。因此,没有各子系统的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包括集体劳动关系在内的劳动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是这样的子系统之一。鉴于国内已有文献对个别劳动关系有不少探讨,而从和谐社会的角度讨论集体劳动关系文献还比较少,因此,本文拟就此谈些初步看法。

一、集体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的相关性

1.和谐社会的含义与集体劳动关系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提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的“安定有序”与集体劳动关系的状况最为直接,如果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关系紧张、群体事件频繁发生,整个社会将无法实现“安定有序”。近一两年来,我国各界根据自身的特点,对“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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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含义进行了很多的讨论。有一种解释是,“和谐”指人与人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从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出发,可以说,劳动关系涉及到和谐社会四个方面中的前三个。可见,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相关性。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在集体劳动关系中,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以科学、有效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缓解和降低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实现建立稳定、协调的集体劳动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劳动关系基础。

2.劳动关系的特性与和谐社会的关联

关于劳动关系的概念,国内外学界和实际工作领域有一些不同的表述和界定。这些表述因学科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我国学界从中国的传统和实际出发,加之对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劳动关系称谓的借鉴,对劳动关系的具体界定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但基本的含义是类似的,即就狭义而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广义而言,劳动关系的主体还包括政府等相关组织。从劳动关系的层次结构看,[1]劳动关系还有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的区分。前者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是由工会为代表的劳动者为一方,与用人单位(雇主)或企业组织所构成的集体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说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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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的集体劳动关系,除了传统的集体劳动关系的含义外,还包括了那些虽然没有工会组织,但劳动者一方主体涉及到多人而产生的劳动关系,比较典型的是群体性的劳动争议行为。[2]

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不仅涉及到人口众多的从业人员,还通过家庭关系辐射到几乎是全社会的人口。劳动关系还是以经济关系作为基本构成的社会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双方结合过程中的关系是否协调,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高效、有序地运行和发展。因此,劳动关系,特别是集体劳动关系,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如果一个社会的劳动关系两大相对群体之间不和谐,整个社会也不会是和谐的,或者是只能实现有限的和谐。

3.集体劳动争议与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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