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有企业加强民主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监督,促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在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加强国有企业民主监督,应当以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对象,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有效整合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监督力量,有效防控国有企业廉洁风险。
第四条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要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党员评议、巡视巡察、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询问质询等制度,规范民主监督行为。
第五条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一)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中央、省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要求,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列入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制度。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每年要将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纪委专题报告。上级党委(党组)、纪委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等。对违反制度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强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湖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标准(试行)》,落实和维护职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和选举权等权利,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应根据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对领导人员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或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企业领导人员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由职工代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董事会。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1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进行巡视检查,督促企业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企业工会反馈。
(四)国有企业应将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等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党委(党组)、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和作风。
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四方利益。
第八条职工董事在参与董事会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充分表达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诉求,尤其是在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决策、重要制度安排等方面,应全面准确收集并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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