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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和谐社会中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思考

【摘要】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仍有一些关键性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严重影响着乡镇基层政权的稳定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思想、法制、监督机制建设,加大农村基层政权的改革力度,真正实现农村社会的民主。

【关键词】

和谐社会农村基层政权建设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决定。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它不仅仅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和谐,而且也必须是城乡和谐,是整个社会的和谐。形成于旧体制下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虽然有所松动,但远未得到实质性地改变,而且当前城乡差距继续呈现加快扩大的趋势,农村贫困尤其是农村相对贫困日趋严重。农村社会的不和谐必然会成为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障碍。只有实现城乡和谐、农村与整个社会的和谐,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正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的重要举1措。

所谓农村基层政权,按照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指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两者有机构成的统一体[1]。目前农村多数基层政权建设卓有成效,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但也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

一、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仆意识淡薄,官僚作风严重

中国封建社会的取仕之道,形成了一种影响深远的“官尊民卑”的官本位思想和“权力欲”倾向。受此影响,有些乡镇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淡薄,认为自己高高在上,不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是把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放在首位,大肆攫取个人私利、部门私利。另外,一些乡镇领导推行政务时不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往往搞“人治”,凭“经验”办事。有的乡镇领导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或者取悦上级领导,不顾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利益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结果出现了“逼农致富”等事件,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经济、政治甚至人身权益,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农村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和谐、融洽,是威胁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

(二)权力结构失衡

所谓权力结构失衡就是指基层政权内部政府权力过分集中而人大权力被削弱。现在乡镇权力配臵的通用模式是党的书记兼任了人大主席职务,只设了人大专职副主席这一业务性的权力职位,人大权力的弱化造成人大地位的“边缘化”,人大形同虚设。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基层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行使自己政治权力的机关,它的“边缘化”使农民失去了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途径,堵塞了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同时也造成基层政权失去监督、制约,使某些政府领导为所欲为,从而为权钱交易、腐败等提供了滋生的温床。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农民与基层政府关系不和谐,政府的信誉度在农民心目中下降,不利于农村政治和谐发展。

(三)基层政权的法制建设乏力

比如由于国家对扶贫款、社会救济款的发放使用还缺乏法律政策的硬性规定,这给一些人非法挪用或鲸吞提供了便利条件;又由于国家对乡镇、村组集体企业资金的使用缺少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也会给某些乡镇的主要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非法占有其资金提供可乘之机,影响基层的和谐稳定。

(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机构设臵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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