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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3〕382号【发布日期】

2003-11-15【生效日期】

2003-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内政字〔2003〕38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3-11-15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路、桥梁完好,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载质量超过其核定载质量的车辆;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长、宽、高、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车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及其它相关工作。高速公路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厅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执法、规范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管理、科学检测、定点卸载,确保公路及桥梁的安全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并接受各级纠风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计划、公安部门要强化车辆的源头管理工作,重新核载大型货运车辆,坚决查处大吨小标、私自加装改装车辆的行为;对非法加装的零部件,实行就地拆除,费用由车主或驾驶员自付;凡货运车辆载质量加车身自重超过55吨的,一律不得上公路行驶。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闯卡、违规停车、逆向行驶、领车绕行、聚众闹事行为,对扰乱治安秩序、妨碍公务者,处以行政拘留;对私自改装车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已颁布即将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一律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对违章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记3分。严重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处以500元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卸载超载货物。

交通部门要在公路沿线合理规划、筹建固定卸载场地,配备检测设备和卸载机械,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实行限载,收取已行驶路段的超限运输补偿费,并追缴超载部分的交通规费。继续保留使用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门已设的卸载点。

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对超载超限运输煤炭的车辆,一律按照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对非法超载超限拉运煤炭予以罚没的通知》(内公通字〔2003〕36号)有关规定进行卸载。对于超载超限运输其它货物的车辆,由驾驶员自行转运或在卸载场卸载。在卸载点卸载的货物有偿保管三天,保管费、装卸费用由车主或驾驶员自行负责。凡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就地将所载货物卸在路外,将车辆转移至路下修复,货物由车主或驾驶员自行看管。

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运煤车辆主要货源地的管理。严禁为运煤车辆超载超限装载,凡给车辆超载超限装载货物的单位或业主,在集中整治期间按规定上限处罚。严禁超载超限运煤车辆驶出煤窑、煤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货物集散场地,整顿煤窑、公路沿线的煤场经营秩序,监督货场业主、车主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坚决取缔为车辆超载超限装载煤炭的煤场,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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