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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之路径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权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权,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人民法院要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必须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做到合法公正廉洁,而有效的监督制约,是保障审判权合法公正廉洁运行、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基本条件。一直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除主动接受外部各方面的监督外,还积极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目前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监督部门有的设置不够合理,监督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了加强法院内部监督,促使审判权在合法公正高效的轨道上运行,本文通过考察法院内部监督制约的现状,探讨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一、检视。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的现状与缺陷法院内部监督是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的,是法院自身对其人员遵守、执行法律及所办理案件的监督。法院内部监督制约与人大、政协、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制约审判权运行相比,更为及时、有效。首先,从理论上讲,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有其对等的强制力量相抗衡,能有效的监督法官审判权的依法行使,防止法院审判权被滥用。其次,一个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功能的充分发挥,能提高司法质量,进而减少其他机构介入处理法院系统内部权力滥用和错误的需要而有助于司法独立,维护审判权威。再者,法院内部监督是专业监督。监督者均为法官,而法官一般是通过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后选拔出来的人才,其对法律等相关知识比较娴熟精通,由其监督具有专业性、合理性,从客观上讲能够提高监督的质量与效果①。法院内部监督又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二是本法院内部的监督。本文要讨论的法院内部监督仅指本法院内部监督制约问题,不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

当前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再审监督、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监督、院庭长监督、审委会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等,除此之外,督察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立审执监分离制度、审判公开制度、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审判工作目标管理及审判质效考核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监督员制度、信访接待制度、民意沟通联系制度等都是法院内部实行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履行监督职能、促使审判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推进,法院内部上述监督制约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一些缺陷,影响到内部监督制约功能的有效发挥。

1、行使监督职能部门多,监督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目前法院内部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相当多,包括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还有的设立了专门的督导室、案件质量评查组、审判管理办公室。在监督内容上,各监督部门各管各的,案件质量评查组和审监庭只负责检查案件质量问题,不负责办案法官的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组和监察室只对法官司法廉洁问题进行监督,不监督办案的质量和效率问题,以致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相互脱节,相互之间缺乏有机的协调配合,况且立案庭、审监庭等行使监督的部门本身就是审判业务部门,其自身的审判活动却无人监督。有的监督制度不够健全,配套设施缺乏,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基层法院因人员有限,监察员由办案法官兼任,不仅兼职监察员因办案任务重,无法开展监察工作,而且监察员既办案又监督,监督功能难以正常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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