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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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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五条各工区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六条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第七条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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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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