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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

桐梓县夜郎镇兴隆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与处罚制度

二零一八年三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与处罚制度

为保证隐患排查制度的全面落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长治久安,制定本制度。1奖励

1.1对及时发现报告一般隐患的,奖励标准为每项5元;

1.2对及时发现报告一般隐患并进行整改的,奖励标准为每项10元;

1.3对及时发现报告重大隐患的,奖励标准为每项20元;

1.4对及时发现报告的重大隐患并进行整改的,奖励标准为每项50元

1.5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给予50—200元的奖励

1.6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国家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0—500元的奖励

1.7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奖励。2处罚

2.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接受50-200元的处罚

2.2严格执行各工种技安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隐患排查期间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以部门为考核单位,发现违章现象按经济责任制规定处罚

2.3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经济责任制规定加重处罚

2.4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停止工作到安全科作检查,重新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

2.5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按《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公司的《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理

2.6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治理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篇: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全体职工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及排除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防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级领导定期(每月2日)组织相关人员检查验收上月全面检查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检查生产现场是否还有安全隐患。对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工作进行检查并确定其奖惩。

2、以班组为单位,班长每天检查本班组区域内是否有安全隐患,如果有是否及时汇报并整改,对班组中每一位员工当天打分,满分5分,月底交主管安全的领导,领导签字确认后转财务部,财务部按打分情况进行奖罚。计入当月工资。

3、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100元罚款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100元罚款

5、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指挥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6、对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报告,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卓有成效的职工,奖励100-200元

第三篇: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为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监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及预测系统中的危险性,采取综合安全措施,加强事故的预警预防预控工作,来消除或控制危险的发生,防止潜在危险变成实际危险,从而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和安全的施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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