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质期食品和收回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食品经营单位严格依法加强对超过是保质期和回收食品的管理,确保做到:一,及时自查清理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持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下架箱,下架区)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二,依法回收销毁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必要时,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三,建立台帐备查
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帐,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篇: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超市卖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超市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第三条超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超市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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