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安全协管信息报告登记制度
一、规范进行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分析等综合管理。
二、报告登记内容
(一)本辖区职业病危害企业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的基础数据信息;
(二)本单位及村卫生所日常诊疗中发现的职业中毒事故和可疑职业病人信息。
三、报告登记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2、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临床执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填写《疑似职业病患者报告卡》向卫生监督协管科报告,同时为劳动者提供健康咨询指导,并建议劳动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明确诊断,卫生监督协管科接报后及时报告市卫生监督所。
4、遇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疑似患者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要在2小时内登记报送,不得漏报、瞒报、迟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范围、死亡及患病人数、可能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同时为劳动者提供健康咨询指导,并建议劳动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明确诊断。
5、上报的信息需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加盖公章。
6、对登记信息进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篇: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制度
一、在完成卫生监督信息的采集之后,要按照“谁监督、谁填报”的数据归口原则进行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
二、被监督单位信息,在许可或首次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或修正填报。
三、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在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四、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在获得卫生监督监测结果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五、案件查处信息,一般程序案件实行“一案一卡两次报告”制度;第一次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报;第二次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卡就结案情况进行补充报告(跨年度结案的案件也应填报)。简易程序案件、立案后不作行政处罚和仅实施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的案件,应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报告。另外,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诉讼判决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卡相应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六、各类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如日常监督执法文书、许可档案等)应纳入档案管理,定期、完整地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篇:卫生监督信息协管报告制度卫生监督信息协管报告制度
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及时准确地完成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工作任务,特制订本制度。
1、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的管理,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卫生监督协管信息的报告工作;
2、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表册分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登记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登记表及其它专项报告表;
3、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按季报的要求进行;
4、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报告原始资料由协管员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3年;
5、不得虚报、瞒报、露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资料;
6、按时完成旗卫生监督所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工作任务。
第四篇:东丰县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未完,全文共4066字,当前显示131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