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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

为加强在用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监管,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避免机械事故发生,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结合企业车辆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节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技术处全面负责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监管工作,监督指导车属分公司做好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二条车属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督促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做好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三条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应按分片包干原则做好车辆的检查与隐患排查整治。第四条班车和包车的客车安检站点应严格按照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做好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工作,把好道路运输源头安全关。

第五条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日常维护的要求做运行车辆的“行车三检”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上路,发现隐患应及时维修。

第二节车辆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六条车辆检查按检查部门、范围、频次等的不同划分为车辆日常安全技术检查、驾驶员行车三检、车辆安全例检、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在车辆检查中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着力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车辆日常检查应当在出车前由车辆现场管理人员执行,检查车辆的安全重点部位和安全设施设备,确保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保持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第八条驾驶员行车三检:

一、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上路;

二、运输服务途中应当对车辆的动态性能进行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停车检查并妥善处置;

三、收车后应当及时做好车辆的清洁、润滑和补给,对行车中临时采取的应急故障处理措施进行彻底的维修恢复,确保次日车辆正常运行。第九条车辆安全例检应当在班车或包车承接运输任务前由安检站点的安检员按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执行,其目的是防止营运客车带病上路运行。

第十条专项检查包括综合检查、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安全设施设备检查。车属分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车辆综合检查,重点从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与维护修理记录、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车载安全设施设备状态等方面着力消除事故隐患;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应按节假日和季节变换期开展车辆专项检查与隐患排查,以及三个月一次的安全设施设备检查与隐患排查,重点要结合车辆运行的道路和环境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条车辆专项检查与隐患排查在一个月内出现多次计划安排的应当合并执行,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监督抽查应当由车属分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在不定期的路检路查、站点抽查中执行,重点是抽查车辆运行手续、维护手续以及车辆的状态和功能的有效性,督促车辆现场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好对车辆的日常监管责任。

第三节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的处置

第十三条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对涉及行车安全的必须立即停运整改,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收车后回厂修复整改。

第十四条各级车辆检查责任部门和人员应按职责分工履行好车辆检查责任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认真做好记录并按问题整改程序做好追踪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车属分公司的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做好各类检查记录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班车和包车的客车安检站点应认真做好安检记录,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通报车属单位整改,对涉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或隐患应立即停运整改。

第四节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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