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建国以后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有国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劳保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特点是国家出资、单位管理。其弊端主要有:
一、覆盖面过于狭窄,主要局限于国有单位;
二、保障层次单一,国家和用人单位大包大揽,职工不出资,缺乏自我保障意识;
三、企业办社会,分散企业精力,经营亏损时职工权益难以保障;
四、保障项目不全,如否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没有失业保险,国有企业进人容易减人困难,形成大量冗员等。
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真正有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从1986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86年4月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在我国首次提出了社会保障的概念,提出要有步骤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3年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保障制度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五大环节之一,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体系建设的新时期。
这里先简要回顾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养老保险:
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1986年我国开始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负担。
99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统帐结合的规模、结构和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明确界定。
医疗保险: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首先是引入个人分担机制,实行公费、劳保医疗费用与个人挂钩、定额包干的办法,随后引入社会统筹机制。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主要内容有: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为配合劳动合同制和企业破产制的推行,1986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
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和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范围,调整待遇标准和增加救济的内容。
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决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的公布施行
xx年10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xx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该法对其实施细则也作了具体规定。
退休双轨制及社会保险主体在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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