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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隆镇水坑卓茶山林地权属纠纷的情况

汇报和建议

龙川县人民政府:

李副县长

我们是老隆镇老隆村心

二、心五经济合作社,就水坑卓峰山林地权属问题,自2009年至今我们与老隆镇经济联合总社已进行了长达6年之久的行政诉讼,直至今年还没有得到准确的权属归属的定论。虽然2012年县政府作出过(2012)龙林决字第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2006年县政府颁发给老隆镇经济联合总社的(2006)第00136号《林权证》属有效权属证。后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撤消该证,并经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为权属来源不清,程序违法。撤消了县政府向老隆镇经济联合总社颁发的(2006)第00136号《林权证》。但老隆镇经济联合总社却以龙川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书”没有被撤消并发生了法律效力为由,再次违法申请办理该林地的“林权证”。几经周折,龙川县政府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了撤消(2012)林决字第2号“处理决定书”,并决定对水坑卓峰山林地权属重新作出裁定。我们从县“山纠办”了解到,目前县政府工作分工林业这一块由您主管,因这6年来又关该林地行政诉论的具体情况,可能您不够了解,所以在此特向您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反映一些问题和建议。

一、请你在主持县政府重新审议裁定老隆水坑卓峰山林地权属前,召集县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当事人召开一次或多次听证会。充分听取收集各方意见后,再本着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公正公平地作出决议和裁定。这样既符合党的群众路线,又充分体现了人民参政议政。只有充分了解具体历史事实和各有关具体情况后才能作出公平公正的决议。

二、确权,首先必须弄清权属来源

1、就卓峰山林地权属,解放前直至公社化前一直归属村民个人所有,成立人民公社时归公社大集体,1961年中央颁布《农村人民公社管理条例》即“60条”后,全国各地的山林地、耕地等即统一归基层的各生产队集体所有,一直至今都没改变过。也就是说卓峰山林地自国家颁布“60条”后一直归老隆各生产队所有,至今没有发生任何有关权属转移的事情。

2、老隆镇经济联合总社称从1966年创建“卓峰林场以后即取得了该山林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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