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综述一一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篇: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综述一一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综述
一一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阔步前进
一一我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综述
-广西日报50大庆报道记者卢建宁
今日广西,漓江山水秀美,十万大山雄浑,北部湾碧海蓝天,一幅生态画卷跃然成景;今日广西,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富裕。八桂大地正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生动诠释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旺盛生命力。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50年来,我区有效地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历经50载沧桑巨变,沐浴着党的民族政策的灿烂阳光,我区正踏上新的历史起点,向着新的辉煌进发。
结合广西实际,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
我区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疆省区,世居的民族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8.4%,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
结合我区民族实际情况,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区成功实践的前提条件。
依据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52年,广西在壮族聚居区建立了桂西壮族自治区;1956年,桂西壮族自治区改称桂西壮族自治州。为了尊重壮族的意愿和考虑到壮族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的倡议,经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决议,1958年正式建立以原广西省行政区域为基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
50年来,我区始终把制度建设置于突出位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式,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以及作为自治制度补充形式的民族乡。广西境内还世居有10个其他的少数民族,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广西除了建立壮族自治区以外,50年来还先后建立了12个自治县和58个民族乡。事实证明,这种多形式、多级别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为我区境内各世居少数民族充分享受民族区域自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区全面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以此促进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规范化,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广西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扎根开花
在少数民族师生占多数的广西民族大学校园里,随处可见少数民族学生脸上洋溢的笑容。“教育是一个民族进步的源泉。作为一名壮族学生,我一直感受到国家对我们少数民族教育的重视与扶持。”一名壮族学生如是说。
民族教育的发展,是我区成功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剪影。自治区成立50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各类民族中小学和普通中小学中的民族班,强化民族教育和民族素质的基础。长期不懈地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广西民族大学,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大量培养后备人才。
目前,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的比例与人口比例大体相当,每年都有数万名少数民族大学生毕业参与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民族教育的快速发展,有效地提高了各民族的整体素质,为广西成功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培植了有力的精神支撑。
我区加强民族立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方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我区的12个自治县都制定了自治条例,还制定了若干部单行条例,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未完,全文共16536字,当前显示146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