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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税制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发挥了中央财政的再分配功能,实现了中央与地方“双赢”。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应按照“财力和事权相一致”的方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税制体制。

一、现行分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晰、不够合理.我国现行法律对政府间支出责任只作了原则性划分,不够清晰合理。中央同地方政府的支出划分不清晰、明确,各省、市、县、乡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模糊,地区之间差别较大。

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政府分享的收入与支出责任不对称。政府间收入划分不合理的首要问题是收入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不相匹配。其次是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窄,相当数量的政府财政性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既不利于政府间支出责任与收入的匹配,也不利于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

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不够合理,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分税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目前财力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体系。但由于大部分转移支付项目都是出于配合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而设立的,带来财力转移支付专项化、专项转移支付财力化的倾向。同时,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评估有限。转移支付形式繁多,管理分散。转移支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省以下横向财力不平衡问题,省以下纵向财力分布不合理。省级政府没有在调整省以下政府财力不平衡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分税制的对策

(一)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

当前我国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事权,核心问题应该是投资权划分问题。政府应逐步从个人、企业或社会完全有能力承担并对整个经济发展不至于产生难以控制的冲击的经济建设领域和事业中退出来。同时改变按投资规模大小来划分中央与地方投资管理权限的做法,除了特别重要的项目和中央负责的项目由中央投资外,绝大部分项目应按受益范围由所在地方政府承担投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界定,都是根据各级政府对有关事务的驾驭能力和适应程度进行的。

(二)缩减预算级次,简化财政层级

导致基层财政困难的一个原因在于财政层级过多,从而加重财政负担。我国现有财政分级为“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而国际经验表明,较普遍的财政分税分级制度安排是不超过三级的。

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包括“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在内的财政体制改革,正是体现了政府简化财政层级的意图。“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是我国加快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和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快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旨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解决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所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包括备受争议的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力划分问题、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省以下体制以及加大对基层的公

共服务领域投入等。

(三)合理划分税权,使地方拥有稳定的财源

由于各财政层级间“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我国基层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困难问题进一步凸显。在划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的同时,还要赋予其相应的收入。地方税,应当具有收入稳定、不扭曲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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