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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业事业单位和企业并行经营的法律分析

文/蒋超

一报业改制势在必行

根据“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按照“大部制”改革的思路,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文化领域的新闻单位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我国新闻单位在管理体制上为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法人、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体制。目前报社面临日趋严重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第一是资金的瓶颈亟须突破;第二是统一品牌的需要;第三是吸引与留住人才的需要。

上述这些现实问题,很有必要通过整合途径从体制上进行改革来解决,通过改革,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提升新闻质量,并达到新闻信息资源的合理分配。报业改制有两种方式:部分改制与整体改制。其中整体改制需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报社有足够的实力与能力去面向市场;二是报社在舆论导向上能够正确把握;三是报社已具备整体改制的组织基础;四是报社的改制,在社会保障方面也不会增加过多的额外负担。在报社不具备以上条件时,我们无法通过整体改制的方式实现事业单位向企业的完美过渡,我们在此着重讨论部分改制的方式:设立并行的企业经营报社业务。

二、设立并行企业经营报业是一种新的改制方式

设立并行的企业经营报社业务是一种区别于整体改制的折中方案,而且是实现向整体改制逐渐转变的一种过渡形式,现从法律上对该模式就如下几点进行阐述:

1、公司股权上(的)结构设置报社属于事业单位企业,在不改变报社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另行设立由报社全部或部分出资的法人企业

新设立的公司股权配置目前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国有全资型;第二种则是部分参股型。

2、部门设置

在2005年12月23日,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文件)就明确指出:“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可以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进行市场运作。”基于新闻采编部门的政治属性,中发[2005]14号文件将它保留在事业体制。我们看到,报纸、广播、电视都有新闻部,信息资源分散,应当整合起来,成为以社会效益为中心的、专门提供新闻产品的事业单位。

报社新闻采编部门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按照“大部制”的要求,应归属于事业单位。而报社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门,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销售(营业)活动的,本身就具有明显的企业特征,这些部门应当从报社分离出来,放在公司中成为独立的部门,对外从事经营业务。

3、经营业务应主要放在企业里,对外承接业务由企业来完成,然后以发包的方式交给在事业单位中设置的采编部门来完成编辑制作工作

承接的业务应不限于报社经营业务,应包括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展览、培训、演讲等文化业务,只要是在企业经营范围之内的业务都可承接,然后部分以发包方式交给事业单位完成。具体操作模式是企业:承接业务

事业单位:完成编辑、拍摄、制作、组织等工作

4、财务制度上的设置

事业单位和企业财务各项制度必须各自独立,独立核算和记账,避免法律上的风险。

正确处理好企业、事业单位与政府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按照公平对等原则,对于政府指定发布的政策规定等政治信息,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政府的要求安排版面,但政府应当从财政向事业单位拨付信息发布费(相当于现在的财政拨款)。

5、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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