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之关键(1)
第一篇: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之关键(1)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之关键(1)
一、审计委员会的起源及发展
一般认为,审计委员会制度(auditcommitteesystem)起源于震惊审计界的美国迈克森。罗宾逊(mekesson(sec)建议由独立的外部董事,例如审计委员会,任命审计师和协商有关审计事宜。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增加审计委员会职责的建议在sec通过的各项规定中得到进一步认可。1974年,sec要求每个股份公司在其代理说明中揭示公司的董事会是否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如果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要说明其组成情况。此要求在1978年的sec公告中得到扩展。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也一直极力主张建立审计委员会,曾经发表了一篇关于审计委员会状况的说明,题目是《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
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接着纽约股票交易所于1978年规定所有美国上市公司必须拥有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20世纪90年代初期,纽约股票交易所与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成立了蓝绸委员会(blueribboncommitte),以促进审计委员会的发展。1991年,美国会计总署(gao)发表了一份题为“审计委员会:
为强化银行监督要求立法”的报告。1991年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改善法(fdicia)中强调了gao的观点,要求总资产在5亿美元以上的银行,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92年,赞助组织委员会(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stion,以下简称coso)的瑞德威委员会(treadwaycommission)发表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报告,旨在为理解内部控制提供一个普遍的基础,为评价和改善内部控制提供标准。coso报告重申了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内部控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在英国,1987年英格兰银行正式地推动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在银行的建立,而且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席也指出,所有上市公司均应遵循pro-ned实务准则。1991年5月,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委员会研究审计委员会的有关问题,一般公司则依照伦敦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自愿进行审计委员会的设置。1992年,公司治理财务方面委员会(cfacg)提出报告,也就是著名的凯德伯里(cadbury)报告,讨论了财务报告问题,并对如何实现实务的良性化提出了建议。凯德伯里(cadbury)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在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1975年修订的加拿大商业公司法(thecanadabusinessinesscorporationact)要求所有的股份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提交董事会审批之前对财务报表进行核实。1988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发布了macdonald报告,建议所有的上市公司均须设立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另外,新加坡上市公司根据1989年公司法都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在马来西亚,只有大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在澳大利亚,1990年公司实务和操作工作组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每个股份公司均应设立审计委员会。1992年新西兰董事会实务准则草案亦建议设立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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