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强国可借鉴的经验
2013年12月16日第a9版:文化教育作者:黄江松郭万超来源:学习时报字数:4234现代社会的结构是由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益组织三大板块组成的。要实现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必须积极培育参与文化发展的多元主体,形成相关政府部门、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公益文化机构共同参与文化发展的新格局,优化文化领域的组织结构。
目前,笔者研究了北京的文化发展状况,这一状况可以代表当前国内文化发展状况。其特点是主体略显单一,突出表现在:从文化事业的发展看,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和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而企业、民办公益文化单位参与度不够;从文化产业的发展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待增强以及国有经济比重过高、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不突出;文化领域的同业公会、行业协会、观众之友等社会组织比较少。世界各个文化强国在发展文化的过程中,都十分注重多元文化发展主体的培育,形成了多元主体积极参与文化建设的局面,它们的经验值得借鉴。
运用财税政策吸引企业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我们在研究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世界文化强国的经验时发现,尽管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公共文化建设,但是对文化发展所需资金,政府不是大包大揽,而是通过财税政策,鼓励企业、私人捐助。比如,美国早在1917年联邦税法中就规定对非营利艺术团体与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形成了公司和个人积极资助文化事业的热潮。
普遍推行经费分担、陪同资助的模式。所谓经费分担、陪同资助,就是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资以社会投资为前提,社会投入多少,政府是美国文化资助体系的主要模式,政府只负责向文化机构和艺术家个人提供“种子资金”,如美国国家艺术与人文基金会规定,对任何项目的资助总额都不超过所需经费的50%,这就迫使文化艺术机构主动寻找企业、基金会的资助。法国制定了《企业参与文化赞助税收法》《文化赞助税制》《共同赞助法》等一整套文化赞助税制体系,对文化赞助的性质、目的、范围、条件、形式、对象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鼓励企业参与文化赞助活动。
1984年英国议会批准了《关于刺激企业赞助艺术的计划》,明确“赞助”是指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借助艺术活动提高知名度、招待客户或职工、做广告宣传等。该计划规定,如果企业赞助艺术,政府将“陪着”企业资助同一项艺术活动,而且鼓励“新投入”,即企业第一次赞助,政府陪同等量出资共同用于新发展的项目,而第二次赞助,政府陪同出一半的资金,依此类推。
鼓励吸引民办公益文化机构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民办公益文化单位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一支有生力量,它们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从事公益文化活动,政府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它们的积极性。
美国将文化单位分为营利性文化机构与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两类,前者交给市场,政府不控制也不分享其所有权,更不直接参与或干预其经营;后者是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里求生存、求发展的,美国政府便通过税收政策或直接拨款,保护和支持这些组织机构。美国政府在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著名的“501(c)(3)”条款,对非营利艺术团体与机构、艺术产业捐助者实行财产税和销售税的减免优惠,甚至在其寄发宣传广告等邮件时减免60%的邮资。美国的表演艺术机构基本分为音乐(含歌剧)、舞台剧、舞蹈三大类。据统计,20世纪末,属非营利机构的舞台剧团、舞蹈团、古典乐团和歌剧院,在本类剧团中分别占到52.7%、70.5%、87%;营利性表演艺术机构多分布在流行音乐和其他娱乐类,分别占到本类机构总数的86%和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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