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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京政发[2005]16号【颁布时间】

2005-08-26【生效时间】

2005-01-01【时效性】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经过五年的运转,初步形成了良性的财政运行机制,调动了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首都经济社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本市财政管理体制运行面临新的形势。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县功能定位,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需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财政改革日益深化,财政基础工作逐步夯实,为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二、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依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落实区县功能定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拓展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创新财政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城乡、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在各区县、各部门广泛收集、核实、确认基础数据的前提下,按照零基预算原则核定区县基本需求,综合运用调整存量、让渡增量、转移支付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公共事业发展补助,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为进一步促进区县协调发展,对公共事业发展保障能力相对薄弱的区县予以补助,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市财力情况逐步提高对区县的补助程度;对规范公务员收入等基本需求标准提高予以补助;对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职能外延、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等事权转移予以补助,提高区县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二)拓展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提升构建和谐社会能力

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要把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健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保证乡镇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建立基层公益事业专项补助,按照管理规模补助社区居委会,按照经济发达程度分档补助农村村级公益事业,提升构建和谐社会能力;建立农村社会事业专项补助,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对远郊区县的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予以补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支持基层公益事业的补助标准与操作细则等,明确基层组织事权责任,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三)加大市对区县资金的支持力度,落实区县功能定位

贯彻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区县功能定位。建立解危排险资金,疏散城区人口,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加大南城转移支付,促进城区协调发展;建立“城中村”改造与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创造城市宜居环境;对奥运场馆周边道路拆迁予以补助,保证承办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生态保护资金,支持山区搬迁、生态林建设、水源地生态保护和山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制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办法,开发区内的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用,支持开发区做大做强。

(四)完善激励调节机制,调动区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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