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9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0019(2018)04--01
公共场所作为人们日常社交、商业活动和旅游娱乐等活动的地方,卫生质量好坏备受人们的关注。如何推进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的提高,成为卫生监督主管部门当务之急。我国新修定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定程度上促。m了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的好转,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截至今日已有26年之久,《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人们多元化的需要了。于2011年5月1日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仍存在着无法满足监督检测需求的问题。随着新兴产业不断涌现,人们的生活要求也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新型的公共场所,如健身房、证券交易所等场所出现,而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跟进,难以确保工作人员执法的过程中有法可依。
1.2对于《条例》和《细则》来说,其中的一些条款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条例》中的规定存在空隙,例如有些商家在开业或者工作人员检查之际才向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一些监督检测项目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有时候甚至是一天的时间来进行检测;还有一些规定没有考虑到南方和北方的差异,使部分指标仅在一部分地区起作用,而其他地区该项目的检测便稍显多余。《细则》中则主要是利用卫生指标来限制和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但是对于部分场所有重要意义的指标却未被纳入监测项目中。例如在咖啡厅、茶楼等地方,杯具的大肠杆菌指标,歌厅、酒吧等地的空气细菌数、一氧化碳含量等都对这些场所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指标都没有被纳入此类场所的主要指标中。同时,有些检测指标虽然被纳入测试范围,但是对于一些场所并不能反应其卫生问题。
1.3《条例》和《细则》的颁布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并没有遏制违法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有一条不能忽视:处罚方式不够完善。一方面是在《条例》和《细则》中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处罚过轻,对于经营单位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共有五个步骤,前两步的罚款数目较少,后三步的停业整改耗费的时间较长。这两个方面使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震慑作用大大降低,使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缺少了必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因此并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1.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相关本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明确,没有做好分级管理工作。常常出现上下级监督机构监督重叠和遗漏监督的现象,使各项相关业务的开展受到了严重影响,也使我国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受到了影响。监督检测工作还存在着工作开展不平衡的现象,比如说,在城市的卫生监督工作明显优于城乡结合部和县、乡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前者的监督检测设备和技术也明显好于后者,监督检测工作不平衡现象十分严重。
1.5卫生监督检测的专业工作人员较为缺乏,当前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可以说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目前的整体素质难以符合当前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在专业人员的培养方面,该专业属于新兴的专业,尽管现在许多高校有专门的课程设置,但是往往在实践中出现脱节现象,职业技能的培养也跟不上。另一方面,监督工作比较繁重,致使绝大部分人员缺少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而且单位提供专门进修的经费、机会也不多,所以许多的工作人员缺乏一定的理论知识,从而难以提高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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