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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系统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终

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按照《省卫生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和《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市卫生系统实际,为把争创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争创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活动要围绕卫生工作中心,结合青年工作特点,开展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争创活动。

第三条

争创活动实行全行业管理,由市卫生局和团市委主管全系统的活动,并成立市卫生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活动领导小组(下面简称“市卫生系统号手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争创工作的评选、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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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青年文明号”的标准是:

1.35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岗位

2.创建集体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开展创建活动,有规范的创建标准、计划和措施,在服务、管理、文化、环境中体现创建特色,在工作中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质量、效益观念,取得突出成绩

3.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创造良好的人才效益,工作成效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

4.创建集体积极引导青年职工树立志愿服务意识,组织青年职工参加本部门、本单位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广泛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健康文明宣传、医疗公益服务以及单位人群集中区医导等活动

5.创建集体积极参与“青春•我身边的共青团”系列活动,主动在平时工作、活动中以及服务窗口亮出团员青年身份、展示团员青年风采,设计张贴体现共青团特色元素的标识,扩大共青团的影响力与覆盖面

第五条“青年岗位能手”的标准是:

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敬业爱岗,廉洁行医,勤奋工作,优质服务;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业务知识和技能;在医药、卫生、科研、教育、防疫、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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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后勤、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优质并超额完成本岗位各项年度考核指标,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市级“青年文明号”从县(区)级或相当级别“青年文明号”中评选产生,从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推荐评选省级“青年文明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按要求向市卫生系统号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卫生系统号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考核组对推荐集体进行现场考核,根据考核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候选集体,经市卫生系统号手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卫生局和团市委联合进行命名、表彰。

第七条各县(区)卫生局、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本系统或本单位推荐“青年岗位能手”人选,经市卫生系统号手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卫生局和团市委联合进行表彰。

第四章表彰和管理

第八条市卫生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市卫生系统号手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推荐省级“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

第九条对受表彰的“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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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和“青年岗位能手”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十条“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的青年集体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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