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委员会
为了规范和加强军队基层单位武警委员会(以下简称武警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警委员会是连队以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武警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是党支部(基层党委)加强本单位建设、团结带领官兵完成各项任务的助手。
第三条
武警委员会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领导和本单位首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武警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开展重要活动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武警大会讨论。
第五条
武警委员会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动员和组织官兵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队做贡献。
第六条
武警委员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官兵正当权益中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
第七条
武警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民主活动,坚持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发挥官兵主体作用,坚持维护单位集体利益和官兵正当权益,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第八条
武警委员会有对本单位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后勤保障、武器装备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权,
对士官选取和晋级、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技术兵选拔培养、表彰奖励等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事项提出人选的推荐权,对官兵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监督权,对单位集体利益、官兵正当权益的维护权。
第九条
武警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武警委员会。
设立武警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武警委员会一
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
武警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武警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武警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武警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武警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武警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
武警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
群众工作组。组长由武警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
武警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组织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
(二)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建议;
(三)组织官兵进行民主推荐,开展民主评议,选举出席武警代表会议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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