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最终审定稿
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后续管护,巩固工程建设成果,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牧区整体面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牧区环境综合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主”的原则,全面推行“一体化、网格化、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除市中心城区、各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各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以外的农村牧区,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村镇建设管理与综合执法、乡风文明建设等。
第二章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第四条旗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长效管理办法,保障基础设施配备、机构人员和管护资金,督查落实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卫生负总责,应当建立和完善管护制度,并负责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队伍管理和保洁设施日常监管。
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组织动员村民自我管护、自我服务,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
第五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计划,合理规划布局垃圾填埋、处理场,每个旗区至少应建设一座达到国家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垃圾处理场;苏木乡镇合理规划建设垃圾集中收集站,在主次干道路出入口等关键节点建立固定垃圾收集点。根据实际保洁工作量,合理配置保洁管理和清运人员以及垃圾清运车、服装和工具。
第六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旗处理”机制,因地制宜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保洁模式。其中城郊接合部、距离城区较近的村庄,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住规模在30户以上的村庄、工业园区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及农贸市场周边,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成立物业公司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管理保洁;居住规模在30户以下的较小村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采取雇用保洁人员或者群众志愿服务方式管理保洁;牧区或居住分散的半农半牧区,采取由农牧户自行分类减量、就地处理的方式进行保洁。
第七条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界内环境卫生,由市公路管理局负责监管,各旗区养路工区、内蒙古高等级路建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负责保洁;经营性公路界内环境卫生,按照道路行政等级,由市公路管理局、旗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
管,经营业主负责保洁;县乡村道路环境卫生,由旗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由当地旗区人民政府划分卫生责任片区的单位或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洁;村内巷道卫生由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保洁;入户通道卫生由农牧户自行负责管理保洁。
第八条
推进农牧业清洁生产,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在新建村庄整合点和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庄应当统筹建设畜禽养殖区、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设施,实现生产区与生活区的科学分离。牧区、居住分散的半农半牧区,农牧户应当单独建设棚圈、贮草棚等生产设施,做到畜禽归舍、柴草入棚。
全面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加工利用技术,坚持农作物秸秆不加工转化不进村,坚决杜绝乱堆乱放、就地焚烧现象,实现农牧业生产性垃圾源头减量。
推广发展规模化沼气和户用沼气,推进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合理规划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组织专业人员及时对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妥善处置农药化肥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最大限度地控制农牧业生产面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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