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山东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2救器维修工。
⑥提升运输作业(5种):
主提升机司机;胶带输送机司机;窄轨电机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
(2)井下工种(29种)①电工作业(7种):
电钳工;变配电所值班电工;电机车司机;水泵工;综采机电维护工;移动压风机维修工;充电工。
②金属焊接、切割工(1种):金属焊接、切割工。③爆破作业(3种):
爆破材料押运工;爆破材料管理工;发爆器维修工。④通风作业(4种):
瓦斯抽放工;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⑤提升运输作业(6种):
上、下山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胶带、链板输送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人行车跟车信号工。
⑥采掘作业(5种):
采煤机司机;掘岩机司机;装岩机司机;采掘机械检修工;液压泵站工。
⑦安全检查作业(2种)。安全检查工;安全仪器监测工。
-4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提运安全知识,掘进安全生产知识,采煤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矿山急救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六条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第六章
全员培训
第十七条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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