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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细则

里河区廉租住房保障细则

以下细则是依据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及兰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而定。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自2010年开始兰州市确认的廉租住房申请低收入标准是人均每月420元以下含420元。)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4)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廉租住房申请细则

(1)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辖区的,可在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

(2)廉租住房的申请对家庭成员迁入本区的户籍时间不限定。

(3)孤儿在他人处寄住的,应认定为无房,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可以予以认定。

(4)亲戚过世,户主收养亲戚遗子女,且该子女随该家庭

享受低保的,该子女认定为该家庭成员。

(5)申请家庭超生,有住房,但超生子女没有户口,其孩子和家庭成员合并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6)申请人家庭系“农转非”,且享受低保,但在农村有住房后自称在农村借住、承租父母房屋的,应认定为有住房。(7)申请人家庭系“城中村”改造中,其身份有农民改变为城镇居民,且享受低保的,自称借住、承租父母房屋的,应确认为有房。

(8)户口空挂在本辖区的,本人长期不在本区居住,需提供暂住地街道办事处住房证明方可申请,收入证明材料以民政局低收入标准核定。

(9)户口空挂在亲戚家,借住在亲戚家或另外租住私人房屋的算无房。

(10)申请人租住单位(房管所)公房的,租金低于市场价格按福利房对待,认定为有房并计算面积。

(11)租住单位(房管所)公房的,另外扩建或搭建住房,面积和租住公房面积合并计算。

(12)租住公房,另外又租私房,面积按公房面积计算。(13)夫妻离异后,虽孩子判给了一方,但孩子却和另一方共同生活,申请中认定孩子为判给的一方。

(14)申请人离异,房子判给了对方,离异者租住私人房屋的,可视为无房。

(15)离婚不离房的算有房,并按现有人口计算面积。(16)父母去世留下房子,没有遗嘱,房产也没有明确财产分割协议,其中一个子女住该房屋,算其有房。

(17)父母去世留下房子,没有遗嘱,也没有明确财产分割协议,多子女共同居住该房屋,其中有的子女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收入按实际申请家庭人口计算。(18)申请人家庭原有住房系父母的,但其父母未与申请人家庭在同一处房屋居住的,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有住房。(19)申请家庭与父母同住,父母有一院落或多层楼房,房间很多(平房),虽产权归父母,但应认定申请人家庭有房,合并计算住房面积,收入按民政局低收入标准核定。(20)申请人家庭与父母同住一套住房,合并计算面积。(21)申请人原有私房,没有任何手续和证明,按原有私房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22)拆迁后货币补偿安臵的算有房,其住房面积按拆迁协议认定。

(23)拆迁过程中将原有房屋出售给他人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24)拆迁后安臵房屋的,现在过度期内,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25)拆迁后因各种原因未安臵房屋,不发放过度费的,其它条件符合廉租房规定,视为无房。

(26)申请人家庭为两半户的,其申请人配偶系农村户口,但在农村无住房,申请人家庭且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但其证明材料必须是所在乡(镇)政府出具。(27)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后将其住房出售的,需区别对待,如因家庭成员有病而致贫的,其家庭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可予以确定。

(28)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35岁以上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可独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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