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改后[定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惠府„2017‟19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惠东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惠东县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按10元/亩/年标准进行补贴。本办法实施5年后再视经济发展情况或上级要求作相应调整。第五条基本农田补助资金筹措。自行筹措。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
-1第九条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保障措施。
(一)县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召集人,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县监察、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镇(街道、度假区)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和决定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具体事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各镇(街道、度假区)年度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并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方案。县财政局应确保县级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及时筹措,并及时下达上级基本农田补助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县审计局应依法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各镇(街道、度假眍)政府负责成立镇(街道、度假区)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小组,参照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统筹镇(街道、度假区)级国土资源核实辖区内基本农田面积,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村(居)委等基本农田管护单位,同时加强对村(居)委等基本农田管护单位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推进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
(二)镇(街道、度假区)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增强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使全社会更加自觉地参与到耕地保护中,促使社会共同监督补贴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
(三)对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外,必须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当年的补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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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陕西省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保护区的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划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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