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之)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二oo六年七月
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其工作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人行为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励
凡隶属于公司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管理工作扎实,成绩显著。可参照下列条件给予奖励500—5000元。
1、分公司、项目部被省、市、局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或被授予文明工地的。
2、分公司、项目部(车间)在局、公司组织的定期检查考评中被评定为优良等级的。
3、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科研、革新、改造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4、在预防事故、消除险情或积极控制事故、及时组织抢险的有功人员。
5、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反映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处罚
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管理松懈、措施不力、隐患严惩的,对有关集体或责任人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处罚500—5000元。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方面:
1、凡在上级检查的安全考评中,被定为不合格工地或不文明工地及受到通报批评的。
2、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无安全、文明责任人、未按规定配备现场安全员。
3、作业人员入场未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提供不出有效记录资料。
4、特殊工种人员及机操人员未经培训,擅自安排从事作业。
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
6、危险作业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7、对上级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不落实,逾期不整改。
8、发生工伤及重大事故苗子,隐瞒不报,无“四不放过”记录。
9、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无记录资料。
(二)现场安全设施方面
1、现场施工用电未按规定实行三级供电、二级保护,未采用标准电箱。
2、外输架空线路安全间距不能满足施工时,未制定有效的防护方案和措施。
3、施工临街、巷、居民区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洞口、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脚手架低于作业面。
5、拆除作业区不设警戒、无人监护。
6、电器、井架、脚手、机具未经验收通过而使用。
7、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
(三)个人行为安全方面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20—2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高处作业或清理过程中乱抛物品。
3、架子工、电工、焊接工、机械操作工未经培训无证操作。
4、赤膊、穿高跟鞋、拖鞋、酒后上班。
5、翻爬脚手、井架,井架吊篮乘人上下。
6、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挪动安全防护设施。
7、材料堆放严重超载、垂直运输严重超载。
8、现场线路架设不规范、电器装置不齐全、不完好。
9、违章使用电炉、利用碘钨灯烤火取暖。
10、禁火区域违章动用明火或吸烟。
11、操作时木工园锯、平刨、车床、刨床、钻床带手套。
12、施工现场发现小孩(处罚监护人)。
13、工地随地大小便、随倒垃圾。
14、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未配置消防器材。
15、不服从现场指挥,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
附则
1、奖惩程序以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三级为执行主体,凡受奖惩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由其上一级负责实施控制,按规定进行下达或收缴,签发奖惩单时经办人须签字确认。
2、公司、分公司应建立安全奖惩专项基金帐户,具体收缴、兑付统一由财务部门提供有诳凭证,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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