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第四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来源:考试资料网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五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1234
第二篇: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大全]山西省物价局
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要求,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等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山西省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第五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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