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各部门各级安全隐患(检)排查、整改治理、建档监控及公示挂牌的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4职责
4.1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治理。
4.2安保部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监督各部门隐患的整改治理。5管理内容
5.1总则
5.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1.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5.1.3公司成立由项目经理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组织,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还应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做到认真检查、落实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1.3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将检查内容编制成《安全检查表》进行逐项检查并不断对检查表进行完善补充。
5.1.4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险源识别,排查事故隐患,对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5.1.5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都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均有权向安保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5.2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形式与内容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形式有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形式。具体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要求。
5.3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隐患建档监控
5.3.1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的,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5.3.2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处理。
5.3.3公司级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以情况简报或安全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形式通知被检单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5.3.4公司级(包括各专业部门)均应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对事故隐患进行有效监控,落实责任人。台帐内容包括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实际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备注等项目内容,并在备注项目中注明发现隐患的个人或组织。
5.3.5各级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5.3.5.1工段(班组)每周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领导。
5.3.5.2各部门每月、每年对本专业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初或次年初向领导、安保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5.3.5.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领导、安保部和相关部门报告,安保部汇总并存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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