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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全民健身点管理办法

(一)妨碍道路交通、车辆行驶和他人行走;

(二)占用公路、街道、胡同及公共停车场;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张贴、张挂横幅、标语、标志、旗帜等宣传品;

(四)渲染封建迷信,蛊惑人心;

(五)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以健身练功之名或以敛财为目的进行欺诈、贩卖非法出版书刊、音像制品及信物;

(七)在公共场所开展健身练功活动时使用的音像设备所放音量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影响居民正常的学习、休息;

(八)践踏、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及其它公有设施

第二篇: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推动我省群众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健身工程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地方财政及其他配套资金,在城市社区、乡镇、村、学校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兴建的、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健身场地和设施(以下简称:“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工程的主管(捐赠)部门。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宏观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工程的规划、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向受赠单位移交工程所具有的国有资产产权。

工程建设地的人民政府及符合相关受赠条件的单位,是工程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设施具有产权,负有对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职责,承担工程的公益性和安全性义务,还应按

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工程进行管理、登记、建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受赠单位一般应具备。有开展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有符合工程建设的场地条件;愿意提供足够的工程建设配套经费;有保证工程公益性、安全性条件,能承担工程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更新的费用。

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定,报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核批。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对工程的配套资金、配件项目、建设使用、产权管理、维修更新等条款作出约定。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工程的建设实施、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配置

第七条工程经费来源。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助。以体彩公益金为引导,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为主,社会捐赠资助为辅。充分发挥体彩公益金的引导、扶持、示范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及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兴建工程设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每年都应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地体育彩票公益金及其它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情况,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工程建设

第九条工程应选择在利于群众安全、便携参加体育活动的公共场所兴建,建设规模应符合有关规定,与城乡、社区、公共场所的总体规划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既便民又不扰民。

第十条工程场地建设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范,确保质量。

第十一条工程器材配置须通过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检验,坚持质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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