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业园区: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柏乡县委柏乡县人民政府
2010年9月2日
1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0年9月2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柏乡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县外、国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县内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正式投产后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前三年返还100%,后二年减半返还。
(二)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按本条
(一)款执行。
(三)对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或县外企业兼并县内现有生产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年奖励性返还。
第三条收费优惠政策
(一)新建企业办理开业所需证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县
2政府支配的行政性收费。
(二)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收费,对县以上上缴部分按最低限收取,免收县留成部分费用。
(三)对新建的高新技术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县政府可以支配的各种费用,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并奖励耕地占用税的50%。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以及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全额奖励,农民补偿费用从企业缴纳税金的县留成部分逐年返还。
(三)国内外客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国外专利、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商务部门的证件为准),其奖励条件可低于本条
(一)、
(二)款所定投资额度。
(四)利用县内原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以最低价出让给新办企业。
第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3予更大优惠,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议。对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产业拉动作用大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一事一议”的条件。
第六条对进园区的项目,确保路、电、通讯、排水、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信贷帮扶政策
(一)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予以信贷倾斜。
(二)对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贷款抵押手续,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要提供优质快捷服务,最大限度放宽抵押手续有效期限。
第八条优质服务政策
对投资企业采取“保姆式”的服务办法,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引荐单位、政法部门、纪检部门、银行负责分包,采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和首问责任制,跟踪协调,限时办结。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一口对外。对企业所需的各种证照,一般在10日内办结。充分发挥我县环境举报电话(7712346)的作用。需要省、市审批的,有关部门全程帮办。
第九条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程序
(未完,全文共19527字,当前显示14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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