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行为,维护事保人员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7]9号)、
《、》
(鄂人社规(2016)l号)、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47号)、
《仙桃市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53号)、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府伞第68号)、
《仙桃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仙人社文[2016]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及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未完,全文共1254字,当前显示4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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