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郭信主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一)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二)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三)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
(四)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五)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六)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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