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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部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若干问题

一、开展农业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和意义

1、职业技能鉴定是依据规范的考核标准,采用科学公正的考核方法,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行业职业技能水平及其任职资格的考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从事技术复杂、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及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应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动物检验检疫、兽医化验、食品检验等相关职业技术复杂,与消费者利益关系密切。我地区是畜牧大省,对兽药、畜产品等相关工种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保证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基础性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我省兽药、畜产品加工行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提高兽药和畜产品加工行业整体水平,确保畜产品安全,促进我地区畜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意见》(豫办〔200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豫政〔2008〕64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开展农业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使我地区所有从事行业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是进一步落实上级政府要求的必要性工作

3、以贯彻《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为主线,紧紧围绕本地区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为重点,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全区动物检验检疫、兽医化验、食品检验等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在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同时切实加强鉴定质量管理,有力促进全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快速发展

二、如何开展本区域农业特种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实施原则

以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坚持质量第

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加强宣传,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目标任务

自即日起,我区在畜牧系统内部、兽药生产企业和各级畜牧产业经营单位对兽医(含兽药)化验员、动物检验检疫员、防治员、食品检验工等工种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职业就业准入,上述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011年起,畜产品加工行业其他工种将逐步实行职业就业准入制度。

(三)实施计划

1.在兽药生产关键工种首先实施就业准入制度。自2011年11月起,我区首先对动物检验检疫员、兽医(含兽药)化验员等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2011年12月起,将开展第一批兽医(含兽药)化验员的鉴定工作。截止到2012年3月,所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畜产品加工类企业员工应持有初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质检负责人应持有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受聘上岗。对考核鉴定不合格者,用人单位必须在半个月内对其进行培训,经鉴定仍不合格者调离原岗位。

2.抓住重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在做好对食品检验工、兽医(含兽药)化验员等工种鉴定和就业准入工作的基础上,2012年开始在所有畜牧相关行业等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3、坚定流程:局级机关下文通知——各乡镇根据通知要求宣传到位——报名缴费——开班培训——考试——鉴定毕业发证

三、畜牧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一)鉴定范围

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我省农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职业(工种)范围为: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兽医化验员、乳品检验工、食品检验工、饲料检验工等工种。

(二)鉴定对象

1.上述工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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