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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医疗保险宣传汇总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今年我市开展的民主评议机关作风活动中征集到的对医疗保险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改革的形势讲明、意义讲透、政策讲准、内容讲清,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对三项改革意义的认识,让广大职工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三项改革,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将与兰州晚报共同开展宣传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争取通过一段时间、多种形式的宣传,把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讲明,把就医看病的程序讲透,把医疗费用的分担情况搞清,让每一个参保职工都清楚参加医疗保险应尽的义务和应缴纳的费用,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个人应负担哪些项目的费用,个人帐户ic卡如何使用等医保实际应用环节。

为突出这一次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服务性,解决参保人员最关心、最需要掌握的医保政策规定和就医程序、费用结算办法,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将积极配合各家新闻单位,提供全市医保改革的进展情况和政策指导,并在兰州医保网站(网址:http://www.6dgww.com)上及时发布医疗保险信息,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我市目前运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政发[1999]54号)以及《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发[2001]11号)来设计的。现就《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兰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兰医改组字[2003]4号)等有关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本市境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外埠党政机关和企业驻甘办事机构及其职工;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关于基金筹集及个人帐户的划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1、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划入;

2、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5%划入;

3、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养老金的4%划入

参保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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