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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重要意义

一、法律背景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简称“国十条”)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内的责任保险业务。

2006年9月27日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颁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大力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发展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化解民事责任纠纷。

2014年8月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新安全生产法,在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16年12月9日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对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的推广具有强大的指导意义用。《办法》在承保方式上鼓励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企业的信誉水平、偿付能力、相关业绩、风险管理人员水平、事故预防服务等可作为选择保险方案供给方的考量因素。提出保险机构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安全评价、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二、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延伸。当前,山东正处在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安全生产任务艰巨。建筑施工行业规模大、企业多、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学习借鉴发达国家风险防控做法,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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