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带自检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2、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中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3、在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9、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与休药期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处方药必须开具处方,处方保存两年以上。其它人员不得擅自用药。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假劣、国家禁用的兽药化合物。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休药期内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注意配伍禁忌,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不超剂量用药。
7、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休药期及医嘱等。
8、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养殖场负责人、养殖场销售负责人养殖场委托人为检疫申报人。
2、申报方式:电话或检疫申报点填报。电话:3290179
3、出售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提前三天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4、出售、运输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应提前15天向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5、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的,除向输出地动监所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前3天向输入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6、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须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批,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到达养殖场后,在区动监所监督下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观察45天,小型动物观察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后再合群饲养。
7、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养殖场后、应在到达养殖场后24小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按规定隔离、观察,期满合格再合群饲养。
8、填写检疫申报记录,检疫申报单整理归档。
四、疫情报告制度
(一)驻场兽医、养殖场负责人当怀疑发生疫病时应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二)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似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解剖。
5、发生疑似需封锁的疫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三)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与人员进出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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