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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报15起治理商业贿赂典型案件

中新网北京七月三十一日电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1.河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张全受贿案。2001年至2004年10月,张全利用职务之便,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以及高速公路信息管理中心和联网收费项目招标投标中,本人或通过其子张翼鹏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现金、购物卡、股金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80万元。2006年2月,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全有期徒刑十四年。

2.辽宁省丹东巨浪造纸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王军受贿案。2001年至2004年,王军利用职务之便,在变更债权人、结算货款以及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7.1万余元。2006年6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王军有期徒刑十三年。

3.辽宁省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备件部原部长张万利受贿案。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张万利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工程采购招标、签订订货合同和给付工程款过程中,先后30次收受业务单位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83万元,并有1476万元人民币、7万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4月,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万利有期徒刑十六年。

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于庆香受贿案。1996年7月至2002年5月,于庆香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医药企业办理生产批准文号以及提供其他帮助的过程中,多次收受医药企业负责人股金、钱物等折合人民币共计72.5万元,并有740万余元人民币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4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庆香有期徒刑十五年。

5.江苏省连云港市淮海工学院原院长王立信、原副院长贾军衔、基建处原处长王建中、后勤服务公司原总经理张晋陆、体育教研部原主任陈万章等受贿案。1996年至2005年,王立信、贾军衔、王建中、张晋陆、陈万章利用职务之便,在淮海工学院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体育馆等多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建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375.9万余元、美元5500余元。2005年9月至12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王立信、贾军衔、王建中、张晋陆、陈万章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三年、十一年、十年、十年六个月。

6.浙江省环保局原助理调研员尹逸民受贿案。1996年至2004年,尹逸民利用职务之便,在其负责固体废物管理以及审核、管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过程中,以申报或转让废物指标的形式为有关企业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8万元。2006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尹逸民有期徒刑十五年。

7.安徽省医学情报所原所长丁杉受贿案。1995年至2002年,丁杉在担任阜阳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医院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工程建设、业务往来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存单、购物券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18.9万元,并有188万元人民币和5100美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6年1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丁杉有期徒刑十五年。

8.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区直机关物业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汪国栋受贿案。2001年至2003年,汪国栋利用职务之便,在盐田区政府采购中,采取提前透露评委名单、邀请特定公司推荐的人选作为专家评委等方式帮助有关企业中标,先后多次收受有关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9万元。2006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汪国栋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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