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1、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伤害
提升、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电伤害
淹溺灼烫
火灾伤害
高处坠落伤害
坍塌伤害
冒顶片帮伤害
透水伤害
放炮伤害
火药爆炸伤害
瓦斯煤尘爆炸
其它爆炸伤害煤与瓦斯突出伤害
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品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
1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1、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2、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3、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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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5、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
3任者。
3、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队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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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