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公共场所结合各自特点,制订出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公共场所必须保持通道畅通,必须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设置应急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器具。
三、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并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损坏,违者处罚。
四、公共场所必须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严密火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严禁各种违章用火、玩火。
六、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具备各项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检查、整改隐患,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执勤人员,做好值勤工作,维持秩序,处理违章或应急事件。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各类刀具、凶器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在公共场所丢失、失窃。
八、进入公共场所应文明礼貌,遵守各公共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公共场所哄闹、肇事、打架斗殴、偷窃赌博、酗酒、流氓、有伤风化、损坏公私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舍区、饮食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3、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不准上班时间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4、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上22:30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5、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校办公室批准,保卫处备案,在制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贴。
6、未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加盖房屋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7、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者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基建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使用。
8、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9、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学校办公
室和保卫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10、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向校办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责任人姓名及相关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必须提前24小时到保卫科登记备案,即会前保卫科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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