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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

(一)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其得到有效落实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三)相关参建单位应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监控,并做好记录

(四)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五)施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应包括危险源名称、地点、责任人员、可能的事故类型、控制措施等。

(六)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组织制定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七)项目法人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八)对可能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故的险情,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知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九)对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知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知情单位应立即报告工程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十)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展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的辨识、评价和控制

第二篇: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标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四条各项目部、各职能部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必须根据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源进行危险(安全)评价,即项目部所有构筑物、承建的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库区(库)、贮罐区(贮罐)、危险化学品使用、储运等危险性作业的工业设施和作业以及其他具有危险性、可能发生或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生产场所予以危险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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