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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18修订版)

第一篇: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2018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8年3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xxxxxxxxxxx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xxxxxx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流程,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环境污染事故、核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发生部门及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并根据此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公司各部门、外租单位、协议合作单位及通过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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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损坏、直接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事故处理。

第一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须在1小时之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要求,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涉及人身死亡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部门报告。涉及交通事故的,要及时向公安交通部门报告。涉及火灾事故(在不可控制的情况下)要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伤亡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初步诊断结论;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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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将事故的有关情况通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给有关的保险公司,以便于保险理赔事宜。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破环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进行拍照,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十四条事故类别主要包括。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集装箱损、货损、机械车损、交通、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压力容器爆炸、中毒、窒息和其它等伤害。

第十五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一次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


(未完,全文共19876字,当前显示14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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