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摘要】
消费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自1994年确立以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行为、促进收入再分配、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税的上述作用不断弱化,已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从消费税的特点及作用出发,分析了现行消费税在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征税环节、计税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消费税改革的要求,针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
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中央与地方
一、引言
如果说2014年6月30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审议出台吹响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的号角的话,那么,11月28日国务院对成品油等部分消费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标志着财税体制改革中继“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又一大税种“破冰”前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以此改革思路来看,此次主要涉及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属于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次消费税政策的调整绝不是其改革的终点。因为,不论从我国现行消费税税制自身的存在的缺陷还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布局的最终目的来看,这仅仅是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我国消费税税制的特点及其历史沿革的梳理,来明确现行消费税的局限。以此为基础并着眼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分析下一步改革的思路。
二、现行消费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消费税作为我国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8293亿元,进口消费税收入801亿元,合计9094亿元,占全年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8%。随着以“营改增”为先导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推进,在日益增强的减税效应下,作为中央税种的消费税使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划分的矛盾不断激化。
(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较窄,难以发挥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
根据上文对我国消费税特点的分析,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消费税税基仍较狭窄。我国目前的消费税是特殊型消费税,即意图通过对特定消费品课税来达到消费调节作用。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消费结构的变化,作为调节奢侈品消费以及收入再分配功能的消费税税目设计,越来越不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于原本属于奢侈品的化妆品等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由于其消费的需求价格弹性极低,继续课税对收入的再分配作用已微乎其微,并且严重阻碍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
(二)计税方式不合理,各项职能难以发挥
通过上文对我国消费税特点的分析,相较于其他国家消费税价外税的特点,而我国在1994年确立消费税时,出于方便与改革需要考虑,采取了价内税的征收形式。价内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日常消费中,消费税金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税负实际由消费者最终负担。但是由于价税合计,在商品包装上并不标明相应税额,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负担了多少税金,甚至误以为消费税金是由生产者负担的。由于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使消费税调节消费者消费行为的职能大打折扣;另外,环保职能方面,价内税不利于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时有意识地减少对“三高”型商品的消费,从而削弱了消费税环境保护的职能。
三、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征税范围要“有进有退”
(未完,全文共22007字,当前显示14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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