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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计委、交通部制定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及乡到村公路。农村公路建设中包含的县际公路项目,按照《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努力提高通达深度,提升公路等级,强化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市(州)与县、县与乡镇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对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督导和指导制度,省厅公路局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督导组,分片区对各市、州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督导;各市、州成立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的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廉政建设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督导机构,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政策措施

第五条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及以工代赈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第六条县到乡的公路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的,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地区类别,给予适当补助。

不通公路的村修建通村公路,省上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继续利用省人民政府“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政策,开展好“李冰杯”竞赛活动,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

第八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出台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创新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各级财政应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投入,同时应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加大政府掌握的经济资源和交通部门经营交通资源所得的投入力度。

第十条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乡、村为业主,村民自愿、村民自治、民主修路、民主管理的方式,充分发挥和尊重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切实抓好县道公路建设及乡道、乡通村公路的规划,对乡道及乡通村公路建设要从设计、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等方面给予指导服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通后畅再联网,着重提高通达深度,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系统和挡防工程,提高通行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三章计划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各市(州)交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县通乡公路、乡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公路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下达执行,其中属于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申报县通乡公路建设的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全省县通乡公路建设规划,已在市、州计委列项;

项目已经完成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并已经市、州农村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落实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申报乡通村公路建设计划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符合全省通村公路建设规划,有国家补助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均应列项;

项目设计等前期工作已完成,并已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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