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第一篇: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有关动物防疫活动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率第六条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强制免疫情况;
(二)加施畜禽标识情况;
(三)建立养殖档案情况;
(四)动物疫病检测情况;
(五)规模场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
(六)防疫消毒情况;
(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八)出栏动物申报检疫情况;
(九)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十)种用、乳用动物符合健康标准情况,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十一)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第七条对除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外的其他动物饲养户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强制免疫情况;
(二)加施畜禽标识情况;
(三)动物疫病检测情况;
(四)防疫消毒情况;
(五)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六)出栏动物申报检疫情况;
(七)种用、乳用动物符合健康标准情况,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八)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第八条对动物屠宰场所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
(二)待宰动物的健康状况、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佩带情况;
(三)运载车辆以及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消毒情况;
(四)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第九条对动物、动物交易(批发)市场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
(二)上市动物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佩带情况,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情况;
(三)场地消毒以及运载工具装载前和卸载后清洗、消毒情况;
(四)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第十条对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进出情况;
(二)消毒情况;
(三)进出库记录情况;
(四)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第十一条对动物诊疗场所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动物诊疗许可条件情况、动物诊疗许可证申办情况和公示情况;
(二)执业兽医的从业资格和公示情况,病历和处方笺使用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情况;
(四)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培训情况;
(六)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第十二条对动物产品加工场所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持有情况;
(二)消毒情况;
(三)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第十三条对动物隔离场所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
(二)动物的健康情况;
(三)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情况;
(四)消毒情况;
(五)染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六)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4第十四条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情况;
(二)消毒情况;
(三)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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