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问责制度
为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问责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系统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下同)、各县市区局(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科(室)。
第二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贯彻“上追一级”的原则,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发生性质恶劣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必要的问责。
第四条
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和一般干部职工的上一级负责人是科室负责人。不是负责人的中层副职对分管业务监管不力,导致一般干部职工出现问责情形的,可以参照科室负责人给予问责。
第五条
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有。廉政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
问责的情形及适用。
(一)被启动3级(蓝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给予廉政谈话;对象为科室的,给予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廉政谈话。
(二)被启动2级(黄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对象为科室的,责成科室作出书面检查。
(三)被启动1级(红色)预警,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启动过错预警对象,因不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对象为个人的,责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对象为科室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
(五)启动过错预警对象,仍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预警事项)被查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从重处分。
(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察)给予党政纪处分负有领导责任,撤职(不含)以下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廉政谈话;撤职(含)以上的,对违法违纪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
(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对下属干部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负有领导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责成作出书面检查;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案件性质恶劣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贯彻“上追二级”的原则,对违法对象的上一级负责人视情给予诫免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对违法对象的上二级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
第八条问责由局党组实施。问责涉及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问责情况应当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被责令公开检讨(含)以上的问责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第十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检讨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检讨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干部职工本人及所在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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