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发生,保障分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区域范围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车间或设施仓储场所(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价(评估)、上报与管理监控工作。
第五条公司制造部、安全监察部,分公司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第八条每年公司须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生产过程、危险物质的描述;
(二)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组织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安全评价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条当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新的安全评价(评估),危险源所在单位应上报分公司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备案,由安监科报请公司制造部、安监部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对新设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要及时准确报送分公司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备案;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要在接
到报告后要及时准确的向公司制造部、安监部报告,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向分公司生产技术科、安监科提出撤销申请,由分公司生产技术科、安监科报请股份公司同意后宣告撤销。
以上
一、
二、三级重大危险源,由分公司生产技术科、安监科上报至公司制造部、安监部。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要对本单位区域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做好监督控制管理工作,分公司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要对执行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每月向分公司生产技术科、安监科书面汇报监控运行情况,分公司生产技术科、安监科每季度向公司制造部、安监部报告一级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每两月向分公司生产技术科、安监科书面报告一次监控运行情况,分公司生产技术科、安监科每半年向公司制造部、安监部报告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监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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