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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郑州市医保新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4日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三)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第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医疗保险服务,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征缴计划编制、个人权益记录、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第七条对在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参保缴费

第八条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以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新入职职工以其参保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本人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职工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10%。

第十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职工医疗保险费中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其他用人单位的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编制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月足额缴费,参保人员次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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